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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邦、德高频频被假冒为何屡禁不止?

立邦、德高是建材行业知名品牌,为“名”所累,市场上假冒伪劣者屡禁不止,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。这里给大家分享去年的两个案例。

涂赢天下讯:立邦、德高是建材行业知名品牌,为“名”所累,市场上假冒伪劣者屡禁不止,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。这里给大家分享去年的两个案例。





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“立邦”注册商标专用权案


【案情简介】


2019年7月14日,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投诉,对个体工商户赵某某经营的象山区梦航装饰材料经营部进行检查,现场查获34桶标注“立邦”标识的涂料。经查,自2019年07月12日起,当事人从某推销员处分别以每桶240元至440元不等的价格购进标注“立邦”标识的涂料40桶在其店内进行销售,至查获时止已销售6桶,剩余34桶。经“立邦”注册商标权利人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对现场查获的标注“立邦”标识的涂料进行鉴定,确认为侵犯“立邦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。当事人对“立邦”注册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证明无异议。当事人的行为构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。鉴于当事人具有被诱骗进货、已停止经营、经济困难及配合调查处理等情形,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七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,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

【案例启示】


该案执法机关现场查获并扣押侵权的“立邦”涂料产品,因侵权人无法提供销售台账等资料,执法机关根据权利人出具的市场价格证明计算侵权人的违法经营额,侵权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充分。案件典型意义在于,执法机关在已确定违法经营额的基础上,不是机械适用法律处以罚款,而是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,结合当事人具体实际情况,综合考虑案件的前因后果及双方当事人利益,依法作出处罚决定。本案处罚适当,当事人也无异议,既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,维护了法律及市场监管的权威性,又起到了关注民生的良好社会效果。







玉林市兴业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“德高”注册商标专用权案


【案情简介】


2019年11月5日,玉林市兴业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德高(广州)建材有限公司的投诉,对马某某经营的兴业县蒲塘镇万家陶瓷店进行检查,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摆放有外包装标注“德高”字样的TTPⅠ易贴瓷砖胶77包、K11超柔防水桨料2桶,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种产品的合格证明、供货商相关资质材料和购进票据。经查,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广告获得商品信息并与供货人联系,于2019年11月4日通过别人送货上门的方式购进标注“德高”字样的TTPⅠ易贴瓷砖胶77包和K11超柔防水桨料2桶放在店面销售,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、进货合同、发票等能够证明商品来源的进货凭证,货值2750元。经德高(广州)建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,确认上述产品不是德高(广州)建材有限公司及其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。当事人销售假冒“德高”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构成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,玉林市兴业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、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

【案例启示】


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微信平台销售侵权假冒商品案件。本案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获悉货源,并向该微信好友购得侵权假冒商品,进行二次销售,但因为不能提供进货合同、发票和供货商营业执照等进货凭证,依然能认定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。办案机关以事实为依据,定性准确,打击有力,营造了良好的线上经营环境。该案给通过微信交易的商户敲响了警钟:微信平台不是法外之地,不论是通过朋友圈、私信、微信群出售商品,也需要办理相关证照、建立健全商品进货查验货制度、合法合规经营,通过微信渠道购买侵权假冒商品进行二次销售也要负法律责任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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